2002年6月我是以外包工程师方式去用工单位工作。2011年由于用工单位所在的部门被卖掉了,用工单位没有以任何告知形式把我退回用人单位。现在用人单位不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并在用人单位内部安排与之前不相关的职务,而且必须由原来每月7000元降至3000元,用人单位这样做是否合理?在2010年1月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为2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没有提及任何劳务派遣的工作地点、工作职位和用工单位名称,但实际从02年就一直在用工单位工作,实际发放的工资也是用工单位,只是由用人单位代为发到我手里,也无权知道用人单位实际给我多少。在2011年签的劳动合同中,只写了税前基本工资1500元,其他项目都没有具体数额,但实际上这几年来每月的税前工资都是9000元+每月的补助500元。请问这样的一份合同,以及上述情况,用人单位是否有理由调岗降薪?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是否能够提出合同与实际不符,属于违法,要求离职并享受04年至今的经济补偿?谢谢!
同时我查阅劳动法第58条:如果公司要求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我,这样合理吗?
单位不能随意调岗降薪。但你不能随意自己提出辞职,否则你就不能得到赔偿了。如需进一步法律咨询,可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