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兰勤明律师
兰勤明律师
四川-德阳
主办律师
律师解答服务记录:
因诉讼离婚,咨询小孩抚养权与抚养费如何最大限度争取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哺乳期内及2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女方,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则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处理子女抚养问题;10周岁以上的子女则要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抚养费一般是按照工资的20%-30%的标准支付。
兰勤明律师
兰勤明律师
人看过
你好,请问一下,我岳父无证驾驶逃逸,撞伤两人,在这样的情况下会受到什么样的行事责任和追究
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致人重任或者死亡,且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兰勤明律师
兰勤明律师
人看过
律师,您好! 我前段时间转让了一家商铺,我现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要求我出示租房发票,因为我的上家与东的租期还有4个月,因而我还未支付房东任何租金,房东不能给我开发票, 但我已支付给转让方(我店铺的前一家)6万余元的转让费及4个月的房租款,我是否向其索要发票?他有义务提供发票吗?如果不提供咋办?办税必须要!谢谢~我与转让方签有转让、转租协议~
当初你付款时就应当向对方索要发票。现在你最好与对方协商。
兰勤明律师
兰勤明律师
人看过
我于2008年6月1日进入公司德阳分支工作,2009年1月2日才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因德阳分支经营不善,于2011年4月19日通知取消我现在的工作岗位,要求将我调至分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不变,但由于成都与德阳的生活水平不一致,我们未就调动工作地点所产生的费用达成一致,公司现发文:公司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依法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可以向公司提出除了补偿三个月的工资外的哪些赔偿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还应当向你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兰勤明律师
兰勤明律师
人看过
2010年6月7日,中午饭后约1点左右,陈**在公司食堂某女工的老公蒋**的委托下上食堂屋顶换石绵瓦(后来蒋**不承认委托关系),陈**在屋顶踩漏掉下(石绵瓦年久破损),至使头部受伤出血,后被送广汉骨科医院,缝针照CT后出现呕吐、头晕、意识不清等,当天又转到广汉人民医院,医治至今(仍在医治中),医院医生诊断为睁眼昏迷,可能成为植物人。 公司已垫付10余万元,但现在已不垫付。(公司未买工伤保险) 问题1:是否构成工伤?(有工资卡证明劳动关系,但无证人愿作证,特别是蒋**不愿说明事发经过。) 问题2;现在正在医治的巨额费用能否通过法律手段让公司垫付?(伤者家庭确实无能力承担) 求助委托代理!!!
属于工伤,但应当经当地工伤鉴定机构鉴定。关于医疗费用问题,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
兰勤明律师
兰勤明律师
人看过
我是德阳的,我老婆是和我结婚后把户口迁过来的。我和我老婆2007年结婚,2009年7月从浙江调往山东沂南工作,2009年11月份她背着我偷偷跑到成都去和一男性网友见面,回来后不思悔改于12月下旬以回家做生意为名回到达州老家与另外一个男人合开了一家旅馆并且住在了一起,回达州老家与那个男人合开旅馆并且住在了一起这件事是她爸爸和兄弟打电话告诉我的,她们家的很多亲戚也知道这些事这些事,我和她在QQ上聊天时,她也承认了,我想起诉她,这些能作为证据吗?如果不能,我又该怎么办呢?谢谢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QQ聊天记录不属于上述证据,故不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你打算起诉,你可以录音,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兰勤明律师
兰勤明律师
人看过
加载更多
加载中
没有更多数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