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唐建林律师
唐建林律师
重庆-重庆
主办律师
律师解答服务记录:
我是保安公司一名保安,在二月六日凌晨一点被四个不明身份的人在自助取款机屋里打了,经治疗后,十月二十七日鉴定为十级(脸部疤痕二十平方厘米),至今未得到解决。请问:象我这种情况何时才能得到解决?能解决多少钱?
你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打你的人赔偿你了没,如果赔偿了,公司不再赔偿了!
唐建林律师
唐建林律师
人看过
我最近因单位没交社保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以所扣10%年绩效工资可以不发为由,拒绝补发所扣工资。请问单位这样做违法了吗?单位发工资从不给工资单明细,最近辞职的人有十来个,都是这种情况,请解答 谢谢!
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按合同约定或公司制度规定应发的效绩工资,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应一并发放给劳动者。
唐建林律师
唐建林律师
人看过
一般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根据集体成员多少进行平均分配,但是应当适当照顾鳏寡孤独人员的生活。承包地多少并非是分配集体资产的依据。
一般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根据集体成员多少进行平均分配,但是应当适当照顾鳏寡孤独人员的生活。承包地多少并非是分配集体资产的依据。
唐建林律师
唐建林律师
人看过
 你好!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除此之外就是合法的,你们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证确认你们的婚姻是否具有合法性即可!
 你好!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除此之外就是合法的,你们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证确认你们的婚姻是否具有合法性即可!
唐建林律师
唐建林律师
人看过
根据我国《担保法》“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开发商以涨价为由不按照约定交房,属于违约行为,你可以向开发商要求2倍退还定金。
根据我国《担保法》“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开发商以涨价为由不按照约定交房,属于违约行为,你可以向开发商要求2倍退还定金。
唐建林律师
唐建林律师
人看过
《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93年2月1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 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职工,不得安排自当日22时至次日6日之间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每天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司机、女售票员、女纺织挡车工等,应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其他不影响孕妇健康的劳动。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至产假前期间,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的,可由本人申请并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同意准予产前离岗休息。产前离岗休息期间的工资,除酌减奖金外的其余部分照发。 第十三条 对符合《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休产假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一)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提前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超期分娩者,保证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三)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含二十四周岁)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务院《规定》中规定的九十天产假外,另增产假二十天。 (五)以纯母乳喂养婴儿的女职工,其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应根据县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意见,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符合本条前一、二款规定享受产假的女职工,其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93年2月1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 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职工,不得安排自当日22时至次日6日之间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每天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司机、女售票员、女纺织挡车工等,应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其他不影响孕妇健康的劳动。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至产假前期间,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的,可由本人申请并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同意准予产前离岗休息。产前离岗休息期间的工资,除酌减奖金外的其余部分照发。 第十三条 对符合《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休产假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一)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提前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超期分娩者,保证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三)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含二十四周岁)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务院《规定》中规定的九十天产假外,另增产假二十天。 (五)以纯母乳喂养婴儿的女职工,其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应根据县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意见,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符合本条前一、二款规定享受产假的女职工,其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唐建林律师
唐建林律师
人看过
加载更多
加载中
没有更多数据了
唐建林律师
您可以咨询唐建林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