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既然已经判决归原告,原告也承诺给予被告3万元的经济补偿,那么被告就无权在使用该房屋,房屋的产权完全归原告,原告有对该房产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益。
如果说被告因为没有拿到相应的补偿款而拒不离开或在原告家中捣乱,作为本案的原告有权请求公安机关给予协助,要求被告立刻离开,而被告完全不顾原告的意愿且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事实上,农村房屋并不是不能买卖,由于我国房屋管理实行房地不可分原则,农村房产的买卖有严格的限制,通常农村房屋只能在本集体内部进行买卖,而无法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可以自由流通买卖。法院也无权将农村房屋进行拍卖,法庭只能依法执行判决,根本没有管理房产的行政职权和职责,对于房产的问题应当咨询房管部门和国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