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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专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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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行政纠纷、公司企业
执业律所: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330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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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不能合理解释出资去向,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之规定,股东存在五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制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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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股东不得以退股为由逃避抽逃出资责任
公司法严禁股东抽逃出资,而股东基于各种目的,利用过桥资金注入公司,随即采取多种隐蔽方式抽逃,甚至有些股东在公司设立后将其股份退给了公司,以逃避相关责任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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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重要判例:债权人可同时起诉公司和股东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院重要判例:债权人可同时起诉公司和股东承担还款责任一、基本案情目标公司对外负有债务,债权人起诉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将公司的股东列为被告,要求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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