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因此,由全体业主决定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只是代表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其无权自行决定聘任还是解除物业服务企业,并且业委会任期已经届满,不应再继续履行业委会的职责。但是,这并不意味这你们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就是无效的。认定合同无效需满足严格的法律条件,经本律师检索法律及案例,物业服务合同应该不会被认定为无效。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可知,若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与原物业公司继续签订合同,亦未明确要求原物业公司退出,而物业公司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可以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贵公司的相关权益也是有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