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
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
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
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