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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被判给女人,男人想看孩子
孩子的监护权是不需要争取的,父母只要有监护能力就是孩子的监护人。但是夫妻离婚时,如果不愿意共同抚养孩子,则需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来说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原则是最有利于孩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起诉离婚必须要在结婚登记地办理吗
起诉离婚手续只能去法院办理,结婚登记地是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地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妻子和前夫有孩子,我现在有义务和妻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吗?
有义务,但前提是丈夫和前妻生的子女随丈夫一起生活,如果孩子判给女方,那么现任妻子就没有抚养义务。按法律规是看父母对自己所生子女有抚养义务,不过现任妻子对丈夫和前妻生的子女也有部分抚养义务,特别是他们说到自己是与丈夫一起生活时,会成为这个家庭的一部分,而在婚后的现任妻子与丈夫组成了共同的家庭,他们都是这个孩子的监护人,对这个孩子有扶养义务和监护权。 现任妻子对丈夫和前妻生的子女有一定的抚养义务,虽然从法律的角度看,他没有义务对这些子女提供抚养费,但在丈夫的子女随丈夫一起生活时,就会成为现有家庭的一部分,这时作为现任妻子和丈夫一样都拥有对这些子女的监护权,也具有对他们进行管理教育的义务也有照顾他们生活的义务,而这些子女的亲生母亲则需要按时提供抚养费。 其实妻子在家里和孩子一起生活,多多少少都会照顾一些,这是一个人的道德底线。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如何向父亲要求非婚生子女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由父母协商,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庭上的人来我家让我签一张白纸是什么意思?
你好,根据你以上所述,咱这边签的什么文书
但他不去法院,我怎么能离婚呢?
想离婚老公不离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时,孩子的监护权属于我。现在我再婚了,我该怎么办?
离婚后还有孩子的监护权,孩子父母双方在离婚后仍是孩子的监护权人,监护权的归属不因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而产生任何改变。孩子的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