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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不能强制执行吗?怎样要求强制执行?
你好,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该部门发出了判决书
法律分析:法院裁定书是审判机关为了处理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的问题,从而依照法律制作的诉讼文书,分问书面、口头裁定两种。在我国,裁定由人民法院使用,裁定也只能适用于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的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范围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怎么办
法律规定,二审判决确实有问题,在审理程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有权在二审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被驳回后,案件确实存在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及程序问题,当事人仍然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