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房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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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律师问答
楼下漏水,但楼下业主不同意,说不赔偿就打官司我该怎么办?
楼上漏水业主和租客都不配合的,可以找物业协调处理。如果物业的协调无效果,可以向业委会或业主大会投诉反馈,要求业委会敦促物业、相关业主及租客配合处理;如果有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最后,如业委会或业主大会敦促也无效果,那可以收集证据资料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地下停车场是公共设施吗?地下停车位开发商能卖吗?
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出售。但是,以下情况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 3、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 买车位的流程是什么 1、业主在物业管理处登记意向车位号,由物业管理处开具《地下车位认购登记单》; 2、业主凭《认购登记单》按约定时间至房产公司销售部支付全额车位款; 3、根据房产公司销售部约定的时间签订《出售合同》。凭房产公司销售部开具的《进户单》至物业管理处支付车位管理费并办理进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有房产证可以买卖吗?
一、没有房产证可以买卖吗 1、没有房产证不可以买卖。无产权证房屋限制使用权,不可转户,无法办理登记手续,在法律上是不允许公开交易买卖的,同时不能抵押、继承、赠与,无房产证的房屋不受法律保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房产证的流程是什么 1、初始登记,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身办理房产证流程的必要前提条件; 2、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 3、拿会测图表,测绘表属于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 4、领取相关证件,在前面询问相关部门时,要明确需要领取哪些必要的申请文件,一次齐全; 5、缴纳公共维修金,契税,由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收取,部分城市已经开始由银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的方法可以询问开发商的办事人员; 6、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
破坏了我的空调,我应该找谁,如果空调脱落和我家有关系
你好,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我签了购房合同,我该怎么办?
没签购房合同,开发商不能没收订金。订金一般为预付款,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如果买方给付的是定金,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未签订购房合同,则定金不会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房东不开租房发票能举报吗?
租房合同签了没有发票应当及时催告要求出租方开具,催告后出租方仍未提供的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由国税部门对出租方进行严肃处理、督促其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法律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