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师试用期因打人被行政拘留三日的情况下,是否会被开除以及能否通过试用期存在以下几种可能情况和分析:从法律规定角度(通常意义的劳动关系层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仅被行政拘留三天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学校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将“被行政拘留”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以及不能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形,那么严格从法律角度讲不能直接开除和判定不能通过试用期。从教育行业和教师职业特性角度: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和形象要求较高,如果学校对于教师的行为规范、品德素养等有较高期望和要求,且有相关的明确规定(比如规定出现违法违规、暴力行为等视为不符合教师职业要求等),那么学校可能基于此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予通过试用期或解除合同。打人事件的情节和影响,如果打人行为情节恶劣、在学校或当地产生了较坏的社会影响,对学校声誉造成损害等,学校可能会倾向于采取较为严厉的措施包括不通过试用期和解除合同。从教师团队管理角度,如果学校担心此事件后续可能引发团队内部矛盾、家长担忧等一系列连锁反应,也可能会考虑终止试用。从实践中可能的发展来看:学校可能会启动内部调查程序,综合多方面因素评估,包括听取该教师的解释和申辩、了解事件完整经过等再做决定。也可能会与教育主管部门沟通汇报后再决定如何处理。总之,单纯说“一定会被开除”“一定不能通过试用期”是不准确的,要综合学校的规章制度、打人事件的具体情况、学校的管理风格和理念、当地教育部门的态度等多方面来判断。如果教师对学校的处理结果不服,通常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劳动仲裁等进行申诉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