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承租人能否行使留置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9-15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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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物业主把某些地方对外出租,如一些店铺,摊位,房屋等。而租赁的人则是承租人。承租人跟出租人有着一定的租赁合同关系。当出租人不退还押金时,我们可以对他的东西进行留置吗?承租人能否行使留置权?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承租人能否行使留置权

  一、承租人能否行使留置权

  《民法典》中对留置权的适用条件主要规定了以下三条内容,分别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在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是企业的情况下,如出现上述租赁合同终止的情形,在事先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是否享有法定的留置权,或者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对出租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情况进行了特别约定,那么该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出租人行使留置权会不会有侵权的法律风险存在,这才是我们所关注的核心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当前主流的观点是认为该有关留置权的约定违反物权法中关于留置权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理由如下: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第23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留置权的适用,但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来创设留置权的适用。另外,根据物权法第230条的规定,留置权适用的前提之一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这一前提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一般难以存在。出租人将房屋交给承租人,承租人对该房屋合法占有并使用,在租赁房屋内承租人的财物也处于承租人的直接占有之下,出租人对该财物并不存在合法占有的事实,即使在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腾退房屋的情况下,如其拒不履行该腾退义务的,构成对租赁房屋的无权占有,但其对房屋内自身财物却仍是有权占有,也不会产生出租人对该财物合法占有的法律效力,不符合留置权的行使条件。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三、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为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当然产生,而不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设立。

  3、留置权为动产物权。留置权的客体以动产为限,不得留置不动产或者财产权利。

  4、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留置权与动产质权一样,为占有担保物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和存续的要件。

  5、留置权为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尚不能立即行使优先受偿权,而是应给予债务人一个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方可将留置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得到清偿。

  以上是关于承租人能否行使留置权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在租赁合同终止与双方都没有约定双方是否有留置权的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都不享有留置权。出租人能否享有对承租人承租房屋内财物的留置权,承租人也不能享有对出租人财务的留置权。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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