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承租人行使抗辩权的限制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1-29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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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行使合同抗辩权的时候,我们要注意区分不同类型的合同抗辩权行使条件是什么。那么,承租人行使抗辩权的限制性?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承租人行使抗辩权的限制性

  一、承租人行使抗辩权的限制性

  具体来说,行使抗辩权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一)适用范围的限制。任何一种抗辩权都有其严格的适用范围,如果超过此范围,就是对权利的一种滥用,因此必须加以限制。

  (二)行使条件的限制。《民法典》对法定抗辩权规定了严格的法定条件。这是对抗辩权行使的法定限制。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同时履行时的抗辩权,是一种对方在不为给付时也同时拒绝给付的违约救济权,所以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没有到了履行期,也就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对方未为对待履行义务。只有在对方未同时履行义务时,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这种拒绝是相互的,自己可以拒绝向对方履行,对方也可以拒绝向自己履行,最终的平衡通过同时履行而实现,或者以都不履行而告终。

  2、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据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3)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二、抗辩权的三种类型是什么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三、抗辩权概念应该如何解释

  抗辩权就是因请求权人行使权利,义务人有可以拒绝其应为给付的权利。抗辩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大陆民法学者中有人认为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也有人认为,抗辩权是对相对人的请求加以拒绝的权利。还有人认为,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或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承租人行使抗辩权的限制性的相关知识,相信您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后,对具体的合同抗辩权有了深刻的认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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