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27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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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的是人依法对国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法定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那么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方式有哪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是什么?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吧。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方式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方式

  通过土地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才可以转让、抵押、出租: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1、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2、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在其他情况下,通过划拨土地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37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符合第38条规定条件的,不得转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的权利。

  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如桥梁、沟渠、铜像、纪念碑、地窑,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以保存此等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的。

  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虽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但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因此,上述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的有无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存续无关。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从上面的几点情况来看,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进行转让。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方式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联系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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