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合同违约另一方联系不上怎么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8-14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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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律当中明确规定了合同违约责任,单方面合同违约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不过这些都是建立在双方可以沟通协商的前提下的,要是另一方联系不上就麻烦了,有网友问,合同违约另一方联系不上怎么办?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违约另一方联系不上怎么办

  一、合同违约另一方联系不上怎么办

  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和赔偿违约损失,对方如果不肯的话,可以到法院去起诉对方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联系不上也是一样的方式,如果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在履行过程当中,一方不履行或者是不完全履行合同违约了,那么另一方也就是守约方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合同有约定的金额的,就按这个金额赔偿。如果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就按这个方法进行计算违约金的多少。如果违约金约定的过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守约方损失的责任。如果说合同里面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的,就直接以守约方受到了多大的损失损害,一般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这两种形式之和加起来的损失,有权让这个违约方进行赔偿。

  (一)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继续履行合同是《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责任,是违约方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同样也是非违约方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违约方是否情愿,只要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非违约方就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但应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是其中一方违约了首先是和对方沟通,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是要承担法律义务的,守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赔偿,在与对方沟通无效之后可以起诉对方维权。

  二、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合同纠纷的重点是违约责任之争,设定违约责任有两个目的:

  1、通过设定违约责任,从而提高违约成本,迫使对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从而维持交易结果的可见性;

  2、通过违约责任的设定,在对方违约时将自己一方所受到的损失转移给对方,以保证自己一方不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因此,我们在拟定合同时除充分运用规则外,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合同中如何“约”的意义。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若干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金的约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依照《民法典》第557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解除、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1、清偿

  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

  2、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情形有哪些

  3、抵销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

  5、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

  6、混同

  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债的关系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存在方能成立,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权债务当然消灭。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合同违约另一方联系不上怎么办”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对方有违约行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进行赔偿,如无法沟通,只能是提起诉讼了,向法院申请诉讼。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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