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承揽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26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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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常生活中,一个人按照他人要求完成相应工作,取得报酬而签订的合同就是承揽合同。在合同的分类中,还有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之分。那么承揽合同属于哪一类呢,承揽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吗?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承揽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吗

  一、承揽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吗

  1、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如果法律对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在方式上作了特别规定,则这些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采用法定方式,就有可能不能有效成立。

  2、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3、因此,承揽合同即使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它不是要式法律行为,而属于非要式合同的一种。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

  二、承揽合同的特征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

  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但是如果经过定做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揽人还是要负责的人。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三、定作人任意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承揽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吗的相关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揽合同即使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它不是要式法律行为,而属于非要式合同的一种。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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