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的租赁合同有哪些
(一)出租人不具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将导致合同无效。
1、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的:应注意审查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2、委托或代理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3、共有房屋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4、房屋转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将违法建盖的房屋用于出租的,将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城镇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三)租赁合同的期限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城镇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四)租赁的标的物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合同无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二、定期合同和不定期合同的区别
首先,概念不一样。定期合同是指在合同里面约定了合同终止的期限,而且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约定的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但是不定期限合同是指没有约定合同终止的期限,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其次,产生不同,定期合同是根据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产生的,但是不定期合同不仅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约定签署,也可以根据定期合同签订之后的交易习惯推断签订不定期合同。
最后,解除程序不同。定期合同到期解除合同,但是不定期合同则不是,不定期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只需要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承租人。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任意解除权)。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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