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承揽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0-15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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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般情况下,承揽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承揽合同一般是固有继续性合同。那么承揽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承揽合同属于什么合同?针对以上疑惑,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承揽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么

  一、承揽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么

  根据关于合同问题的法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承揽合同是诺成、要式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一般是固有继续性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三)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四)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

  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但是如果经过定做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揽人还是要负责的人,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五)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六)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七)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三、承揽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承揽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您对承揽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么的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是诺成、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您咨询法律快车律师,我们会给您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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