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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8-01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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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另一方财产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可能时,享有中止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不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享有是先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具体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不安抗辩权权的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二、不安抗辩权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1、不安抗辩权是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的抗辩权,当预期的回报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产生不安抗辩权。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并不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期限届至,而只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履行期届至。如果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期末届至,不产生不安抗辩权,因履行期末届至,他只能暂停履行的准备,而无从停止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和行使,须双方履行期均已届至,但必须一方履行期在前,一方履行期在后。在先一方未届履行期,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无产生的必要,在后履行的一方未届履行期,履行效力尚处于冻结状态,也无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

2、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实体条件是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使自己的交换目的不能实现。在对方履行期届至以前,这种危险只是一种现实的危险,而不是一种现实。若等现实的危险转化为现实,则已无抗辩的机会和必要了。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方的违约已成为现实。若在先履行的一方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则在后履行的一无从产生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其不依约履行,则构成违约行为。创立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则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辩制度。

三、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1、时间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
       2、主张权利的条件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者未适当履行期债务时主张。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大多数的行使是出现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当债务人一方的财产有明显减少是,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债务人提前行使清偿债务。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不安抗辩权权行使条件的全部回答,若您还有其他法律专业知识想要了解,请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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