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无效民事行为分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0-11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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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参与到民事活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行为都可以有效,有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来的就是无效的行为。那么,无效民事行为分类是什么?接下来,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分类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无效民事行为分类

  一、无效民事行为分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哪些

  二者区别如下:

  1、二者性质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公民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开始时间不同。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即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则需要达到一定年龄。

  3、持续的时间不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不仅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而且还必须具备健全的智力。

  三、行使民事行为能力年龄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无效民事行为分类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种类比较多,无法一一列出但是主要的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还有作出违法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我们将耐心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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