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证券承销合同纠纷管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1-05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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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证券承销合同其实也可以算是买卖合同,因为证券承销是发行人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向社会公开销售证券的行为。因此,我们了解证券承销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可以从了解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入手。那么,证券承销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哪里?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证券承销合同纠纷管辖

  一、证券承销合同纠纷管辖

  首先应该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法院的有效书面协议,若有选择管辖法院的书面协议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其次。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有效的管辖法院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合同未实际履行,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二、证券承销协议内容

  主承销协议的条款分为必备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主承销协议的必备条款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包销,代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其中的股票发行价格采用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3、包销、代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其中的承销期不得超过90日。

  4、包销、代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包销、代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6、违约责任。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证券承销的方式是什么

  (一)证券代销。

  所谓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发售期结束后,将未出售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代销的特点是:

  1、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

  2、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3、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二)证券助销。

  所谓证券助销,是指承销商按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我国的证券法将余额包销归入包销方式。

  (三)证券包销。

  所谓证券包销是指在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时未销出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的资金总额。定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无论是全额包销,还是定额包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形成的关系都是证券买卖关系。在承销过程中未售出的证券,其所有权属于承销商。

  (四)承销团承销。

  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证券承销合同纠纷管辖的相关知识,证券承销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与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一致,大家可以从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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