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质权的设立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6-02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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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生活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很多朋友会选择抵押和质押财产。但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或者发生约定的条件的时候,债权人就能够优先受偿。质权包括了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那么,质权的设立要件?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质权的设立要件

        一、质权的设立要件

  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质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法律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关系除可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外,也可以由主合同的质押条款体现。

  2、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

  3、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法律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此为质权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质押合同属实践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并不必然成立、生效,只有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时才成立、生效。

  二、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①留置质物的权利。在债务人消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留置质物的权利,以待债权的实现;

  ②收取孳息的权利。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指质权人有权进行收取孳息的权利。但是,质权人并不因此而取得对孳息的所有权,而仅取得对孳息的质权。孳息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金钱以外的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③救济质权损失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如果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④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就质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另外,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2、义务

  ①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自然应负保管义务。《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②提存质物的义务。《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

  ③返还质物的义务。

  按担保法规定,质权人返还质物的义务表现在两个方面:(A)债务人适当履行其债务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B)出质人提前清偿质权担保的债权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

  三、什么是质权合同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质权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质权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权的担保范围。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权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当事人可以补正。

  质押关系的当事人是质权人和出质人。质权人即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出质人即提供质物的人,一般即是债务人自己;但第三人也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设定质权。但是,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质权合同中,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质押合同中的此种约定无效,但该部分内容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物权法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外,参照物权法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质权的设立要件的相关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权的设立必须符合,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等要件。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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