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房产居住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4-25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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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居住权是《民法典》法条中新增的一项新的用益物权,此前虽然在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中十分常见,例如在离婚纠纷和继承纠纷中,却一直未有明文规定居住权制度。那么,《民法典》中关于房产居住权的法律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房产居住权的法律规定

房产居住权的法律规定

  一、房产居住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房产居住权的法律规定如下:

  1、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3、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6、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二、居住权的特点

  1、居住权是一种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他物权。

  物权的功能最契合居住利益的性质,居住意味着对房屋的专属的、排他的利用,其客观属性要求其必然具有支配性和对抗性;而为了保证这种利用的专属性和排他性,必然要求对抗性,以对抗任何可能危及这一利益的相对人。这些要求与物权的权利性质和制度设计天然契合。

  2、居住权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

  因此原则上,居住权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只享有占有及使用的权能,对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如出租,商用等,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是无偿设立的。

  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这也是由居住权的性质、本质而决定了其应当是一种无须支付对价的无偿行为,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居住权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性。

  《民法典》明确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居住权的性质

  1、居住权是用益物权

  居住权是以满足特定居住需要的用益物权,专指在他人房屋上的居住权,由房屋所有权人以外的人享有,体现了房屋所有权的权能分离。相比于债权性质的租赁权,居住权不仅具有占有、使用的权能,还具有排除妨害的对抗第三人的物权属性,在居住权遭受侵害时,居住权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以保护其权利。

  2、居住权是人役权

  居住权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设定的人役权,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一般只能由特定权利人享有,不可转让或者由他人继承,其流通性和继承性受到极大限制。住困难问题,满足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体现了家庭成员间互助的性质。居住权的历史渊源决定了其具有人身专属性、终身性和无偿性。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房产居住权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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