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物权转让生效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1-16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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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物权是我们比较了解的权利之一,而有关物权的转让却并不是大部分人都熟悉,更不用说物权转让生效要件是怎样的了,但关于这一部分知识我们却是很有必要的了解的。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物权转让生效要件

  一、物权转让生效要件

  (一)指示交付物权转移

  指示交付物权转移生效的要件是物权发生了变动,指示交付物权成立的时间是通知到达第三人时物权发生变动。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特点是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二)不动产物权:

  1、须有不动产变动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包括物权契约和不动产物权抛弃,既为法律行为之一种,自然离不开意思表示这一要素,没有意思表示,物权变动即难以发生。在物权契约之情形,根据债权形式主义,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物权变动乃双方当事人债权意思表示合致的结果。当事人就不动产物权的设定、移转意思表示一致,加上不动产物权登记,即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无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之间关于不动产转让的债权合同难以成立,物权变动无由发生。在不动产物权抛弃的情形,尽管此系单独行为,也必须为抛弃的意思表示,否则不生不动产物权抛弃的效力。

  2、须有不动产物权登记。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所谓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登记使当事人之间的物上法律关系明确,具有权利表彰及宣示功能。

  3、须以书面作成。

  不动产价值巨大,其物权的移转或设定,关系当事人利益较大,当事人各方都应谨慎从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交易,以杜绝纠纷。书面形式可以促使当事人缔约时审慎衡酌,避免轻率决定,并作为证据保存,同时也便于登记实务上的操作,提高登记的正确性,确保登记簿所公示的权利状态与事实上所应存在的实质及终局法律关系完全相符。

  二、物权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三、动产交付的规定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物权转让生效要件的全部内容,由文章不难得知物权转让的生效要件分为指示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二者的生效要件有所不同。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懂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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