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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竞合司法解释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11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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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实践中,对于担保物权的竞合情况,我们应该如何进行处理,这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手段和手续进行的。那么,担保物权的竞合司法解释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担保物权的竞合司法解释规定

  一、担保物权的竞合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五条 【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第四百一十七条 【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八条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行效果】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 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一) 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 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为物的担保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二) 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成立条件 从上述担保物权的竞合的含义,可知担保物权。

  三、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

  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一财产存在着冲突的担保物权,这种冲突,主要体现为抵押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冲突。

  (一)担保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

  在这种情况下:

  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

  2、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

  3、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

  注意:

  1、不可能存在担保人先设立一个已登记的抵押,后又设立一个已登记的质押问题。因为登记本身已具有对抗效力,不可能重复登记。

  2、不可能存在留置与质押并存的情形。因为留置与质押都需要转移担保物权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同时转移两个占有。

  3、不可能存在质押与质押并存的情形。因为质押需要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同时转移两个占有。

  (二)担保权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权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在这种情况下:

  1、先有抵押权的,不可能再产生质权、留置权或抵押权。

  因为在抵押权的情况下,担保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物,当然其也不可能转移该抵押物的占有而设立另外的质权或留置权。同时,因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所以担人也不可能以抵押权为标的再设立一个抵押权。

  2、先有质权的,分为三种情况:

  (1)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担保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2)再设立质权的,承诺转质可以,且转质权优先。但责任转质无效。

  (3)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留置权优先。

  3、先有留置权的,也分为三种情况:

  (1)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2)再设立质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质权优先于留置权。

  (3)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后设立的留置权优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担保物权的竞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知识,不可能存在质押与质押并存的情形。因为质押需要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同时转移两个占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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