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4-25 17:15
人浏览
导读:我们的不动产设立抵押权需要进行登记,一般来说动产抵押权可以不进行抵押登记,但要求签订书面合同。那么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要件是什么?动产抵押权设立的合同内容主要有哪些?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了解一下。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要件

  一、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条件

  1、动产抵押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动产为其标的范围,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作为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而只有特定的动产才可成为动产抵押设定的标的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须以标的物不移转占有为条件。

  这是动产抵押权设立的一个重要特征。动产抵押的成立与存续,不以抵押人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所以无须将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换言之,即债务人或第三人虽以其动产提供担保,但仍可保留其对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权。

  3、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由于设定动产抵押权的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所以当事人应订立书面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抵押条款。由于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就抵押物设定处分权而与抵押权人达成的协议,所以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有处分权,同时抵押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否则无效。

  二、动产抵押权设立的合同内容

  抵押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但它的内容具有特殊性,主要包括: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应当与主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相一致。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属和使用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三、动产抵押权登记的手续

  动产抵押可以不进行登记但需要签订合同,如果动产抵押想进行登记,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式三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要件包括以动产为标的物、须以标的物不移转占有为条件、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要件之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建议咨询我们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点赞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