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的取得时间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权利质权的生效时间:
(一)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质权的取得的方式
(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这是质权人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
(二)质权人接受质物时是善意的。判断质权人是否为善意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其为善意。如果完全由质权人就其出于善意举证,属于加重质权人负担的行为,不利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理的对价有偿取得质权。无偿取得质权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在有偿取得质权的情况下,合理的对价也是衡量质权人取得质权时是否善意的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质权的取得一般是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条件的,这反映了质权取得的一般规律,违反了这一规律的财产转让就可能引起人们对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善意的合理怀疑。
(四)质押财产已经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的转移即交付质押财产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如果双方仅达成合意,而没有发生质押物的占有转移,则不能发生质权善意取得的效果。
三、质权人如何行使质权
(一)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证书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证书所代表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权利证书兑现成价款,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行使质权只有在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在此之前,质权人直接占有质物的应尽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
(二)质权人行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于权利证书,可采取兑现、提货、拍卖、转让等方式。质权人处理质物所得价款用来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权人因行使质权而与出质人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提起诉讼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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