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质权取得的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8-17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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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那么取得动产和权利质权的方式是什么呢?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质权取得的方式

  一、质权取得的方式

  质权为物权,自有继受取得和原始取得两种方式,前者系依权利人的意思而取得,后者则依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取得。

  (一)动产质权的设定取得。这是取得动产质权的基本方式。设立质权,属一处分行为,处分人须有处分权。质权的设立需要通过订立质押合同。采取不同物权变动模式的国家对此的定义及其效力规定均有不同。另外,除合同方式外,动产质权还可以依遗嘱而设定。

  (二)动产质权的转让取得。动产质权作为非专属性的财产权利,自然可以转让。但由于质权具有从属性,因此应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移转。

  (三)依法律直接规定而取得。

  (四)因继承而取得。此继承仅限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系基于遗嘱人的处分意思表示而取得质权,故不属于原始取得

  二、质权人可否使用、处分质物

  不可以。非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无论是抵押还是质押,物的担保在于其交换价值而非使用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质权人取得质物、控制质物是为了质物不被出质人随意处分而使担保落空,质权人使用、处分质物显然不是设定质权的目的。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权到期后怎么处置

  债权人的质权和主债权同时存在,如果质权到期,主债权仍然存在的,质权继续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质权取得的方式的相关知识,质权为物权,自有继受取得和原始取得两种方式,前者系依权利人的意思而取得,后者则依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取得。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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