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是不是物权
质权是物权。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
二、质权合同必须签订吗
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附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在质押的过程当中也会出现很多各种各样的问题,所以在质押的时候双方一定要签订书面质权合同,这样才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押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动产质权如何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质权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包括动产质权依设定而取得和依让与而取得两种情形,分述之如下。
1.依设定而取得动产质权
(1)质权合同的订立动产质权为意定担保物权,当事人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此质权合同,可以是独立于主债权合同的质权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质押条款;质权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取得动产质权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权人以债权人为限;另一方为以动产供债权担保的人,称为出质人,除债务人外,第三人也可为出质人。第三人对于质权人的责任,仅止于以动产为债权提供担保,与质权人既无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也无保证债务关系。因此,质权人实行质权致第三人丧失其质物所有权时,该第三人可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质权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担保的范围;(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系明文禁止流质。但是,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质权合同的效力,除去该无效的部分,质权合同的其他内容仍为有效。
(2)质物的交付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动产质权
1.因时效而取得
通说认为,动产质权可因时效的完成而取得。即债权人以担保债权的意思,在一定期间公然、和平继续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取得动产质权。当然,因时效而取得动产质权,乃系以债权人之对于债务人有债权存在为前提。因质权为从属于债权而存在的权利,具有从属性,故不得独立存在。我国现行法未承认时效取得制度。
2.依善意而取得动产质权
设定动产质权的行为为处分行为,因此无论是债务人提供的动产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提供人均须对动产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否则将依法不生动产质权设定的效力。唯动产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故质权人往往无从查知出质人是否对动产有处分权。如交付质物后,真正权利人可予追夺,则动产质权的设定,将变得毫无意义。因此,为了保护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质权人与交易安全,各国法律于是认可动产质权可以善意取得。即质权人善意占有动产,并受有关占有规定的保护时,即使出质人无处分质物的权利,质权人仍取得质权。
3.因继承而取得
动产质权为财产权,于质权人死亡时,可由其继承人依继承而取得。通说认为,动产质权因继承而取得时,不以继承人是否知其事实,或是否已经占有质物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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