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留置权的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06 11:23
人浏览
导读:留置权是《民法典》中物权篇的一项重要的担保物权,它在民商法领域对债权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作为一项法定的担保物权,它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可实现。那么留置权的效力包括哪一些呢?接下来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了解一下。
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的优先效力

  (1)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公式是:留置>抵押或者质押。其法理基础在于,留置权担保的是留置权人已经付出劳务的费用,而抵押与质押通常担保的是普通债权,因此留置权人的劳务费用应当获得优先保护。

  2、留置权不优先的情形

  (1)留置权人将留置的财产进行抵押;

  (2)留置权人将留置的财产进行出质。

  3、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三者竞合

  (1)先抵后质:留置>登记抵押>质押>未登记抵押。

  (2)先质后抵:留置>质押>登记抵押>未登记抵押。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如何实现

  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什么区别

  1、发生原因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是双务合同的当然结果。

  2、标的物的范围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能拒绝给付的标的物种类则没有限制。

  3、性质不同。留置权属于物权,以物的支配为内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一种效力,只能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行使,不能对抗第三人。

  留置权具有优先效力,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效力大于抵押权和质权。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留置权的效力如何、留置权如何实现以及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之内容,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建议咨询我们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点赞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