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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三条: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根据物权法理论,不是说主物和从物同属一人所有吗?这条司法解释第二款是不是跟上述理论矛盾了?

其他 2019-09-09 09: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这个是不矛盾的,当事人有约定的要按照约定的办理,没有约定的才使用主物从物属于同一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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