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保证人都具有先诉抗辩权对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1-06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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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国民法典对保证人的类型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二者的区分非常大,连带保证人的风险更大,二者是否都具有先诉抗辩权。因此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保证人都具有先诉抗辩权对吗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保证人都具有先诉抗辩权对吗

一、保证人都具有先诉抗辩权对吗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一)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连带保证能不能直接找保证人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只起诉连带责任人,要求连带责任人承担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执行阶段可以追加连带保证人吗

可以追加起诉保证人。到法院起诉债务人的时候,可以追加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无法承担债务时,由保证人赔偿。但是法院会根据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证人。

一般情况下,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法院需要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这种情况,其他情况,法院可追加,也可不追加。

如果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对于出借人一方,在借款人有其他保证人在以上合同或者字据上签字时,一定要明确其保证人身份,免得到时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根据上述阐述表明,在一般保证和混合担保中存在先诉抗辩权,对于连带保证中并没有先诉抗辩权,可以直接找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保证人都具有先诉抗辩权对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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