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情况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1-07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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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在出门旅游的时候,如果我们是参加旅行社跟团游,在开始旅行之前,旅行社一般都会与我们签订相关的协议。协议当中会出现免责条款。那么,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情况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情况有哪些

  一、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情况有哪些

  (一)不可抗力。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较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第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第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债权人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条文规定。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民法典》第119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免责条款可以免除违约责任吗

  对于一般过失造成的违约责任,在免责条款有效的情形下,一般可以被免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履行不能与不履行有什么区别

  合同履行不能与不履行的区别:

  一是概念不同,合同履行不能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而合同不履行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

  二是法律后果不同,合同履行不能视情形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能履行可以免责,而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情况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情况有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以及其他法定免责事由这几种。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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