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4-25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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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相对应的两种物权,日常生活中涉及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清晰的区分是十分有必要的。那么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是什么呢,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也有一下特征:

  1、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3、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并享有追及权,担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债权人可以追随主张其权利。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实行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担保物权的分类

  担保物权指在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

  2、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3、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有四点:设立的目的不同;权利性质不同;标的物不同;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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