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2-12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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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行使合同纠纷抗辩权时,其中有一项先履行抗辩权的内容,可能大家对此还不是很了解。那么,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中先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的适用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因合同约定而产生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这类合同具体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合同、企业经营合同、借用合同、工程建设合同、运输合同等。

  (二)因合同本身的性质或法律规定而具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这类合同无需当事人约定,本身就具有先后履行顺序,具体包括借款合同、保险合同、跟单信用证买卖合同等。

  (三)按照商业习惯或惯例而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如航空客运合同。

  二、先履行抗辩权对双方违约的限制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定义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

  合同法上创设后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清晰地说明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不履行与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关系,这有助于正确区分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问题。

  (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范围包括两种情况:

  1、先履行方完全未履行自己的债务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范围涵盖后履行一方的全部给付义务;

  2、先履行一方已作出了履行,但履行不适当的,后履行方应根据双方不适当履行的具体情况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如果不适当履行能满足后履行一方的部分利益的,后履行一方可针对不能获得满足的部分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要求,如果不适当履行使后履行一方的利益完全落空的,后履行方有权全部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因此,当双务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在时间上先后有序且先履行方未履行合同时,后履行义务方不履行义务往往不构成违约,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即阻却了双方违约的生成。

  三、先履行抗辩权主要特征有哪些

  (一)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关于互负债务是否指两个债务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二)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如果两个对立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就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标准、要求,即违约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的相关知识,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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