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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为什么不属于民法典的抗辩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1-24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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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实践中,对于保证人的权利需要同等的保护,先诉抗辩权就是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先诉抗辩权为什么不属于民法典的抗辩权?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先诉抗辩权为什么不属于民法典的抗辩权

  一、先诉抗辩权为什么不属于民法典的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不属于民法典的抗辩权。中国《民法典》于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依然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先诉抗辩权应属于民法典的抗辩权。

  二、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后果

  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可能会导致债权人会直接对保证人提出债务偿还的请求。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所专属的抗辩权,基于一般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由一般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依然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自罗马法产生以来,之所以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接受并一直延续至今,就在于它有合理的存在依据,主要有两点:

  (一)公平正义之理念。罗马法学家一贯主张法学就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他们所信守的法律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多数是出于好意帮助(有学者称之为无因管理或赠与)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因而其承担的风险较大。所以,如何在保证制度中,既能维护保证人的利益,又能协调、平衡好保证人、债权人以及债务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或者说如何在保证制度中体现公平正义,便是罗马法学家所要解决的问题。先诉抗辩权的设置,便是他们通过法律实践和理性思考所找到的最佳方案:在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追索而请求保证人履行时,保证人有权拒绝;当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后,再由保证人代为履行。这样既维护了保证人的利益,又使债务人获得了融资的机会,同时还不影响债权的实现。这样三者利益兼顾,真正体现了公平正义之理念。可见,先诉抗辩权是公平正义之理念在保证制度中的产物。

  (二)保证债务之补充性与独立性。保证债务的补充性,是指于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负履行之责。保证债务的补充性,决定了保证人享有的顺序利益,即债权人只有在向主债务人诉请执行而未能满足其债权时,方能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债务的独立性,是指保证债务在从属于主债务的范围和限度内,有其独立的法律存在形式,与主债务相比仍为个别独立的债务,而非主债务的一部分。这种相对的独立性,决定了保证人在权利方面有专属于自己的权利,而不受主债务人权利的影响和限制。可见,保证债务的补充性是先诉抗辩权存在的利益基础,而保证债务的独立性则是先诉抗辩权独立于主债务人的权利之外并由保证人专属享有的前提条件。有学者认为,先诉抗辩权是基于主债务的从属性和补充性而存在的。这种观点将补充性作为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基础,无疑是正确的。

  三、担保法的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是怎样的

  担保法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一)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

  (二)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是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

  (三)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先诉抗辩权为什么不属于民法典的抗辩权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对于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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