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民法典将中介合同定性为怎样的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1-21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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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原先的居间合同就改为中介合同,只是名字上换了一种说法,但是具体的法律规定还是一样的。那么,民法典将中介合同定性为怎样的合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将中介合同定性为怎样的合同

  一、民法典将中介合同定性为怎样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 【参照适用委托合同】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民法典的中介合同条款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即,如果在中介合同中没有另外约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并利用其提供的机会、资源或服务后绕开中介人达成交易的,也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服务费。

  《民法典》中介合同专章,不仅保障了中介人的权益,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不过,仍然需要提醒的是,中介服务机构除了提供一定的交易信息、资源及服务外,因其熟悉交易程序和规则,还应具有在该领域的一些专业技能。

  三、中介服务合同包括的内容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法典将中介合同定性为怎样的合同的相关知识,如果在中介合同中没有另外约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并利用其提供的机会、资源或服务后绕开中介人达成交易的,也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服务费。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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