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债务的抵销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1-26 09:41
人浏览
导读:

实践中,对于债务的抵销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要求进行,主要就是债权债务的性质决定的。那么,债务的抵销是怎样规定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债务的抵销是怎样规定的

  一、债务的抵销是怎样规定的

  债务的抵销规定具体如下: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二款 债务相互抵销债权债务终止。

  债务的抵销条件

  (一)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和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销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销。

  (二)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销,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销时,对于被抵销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三)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销,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销,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销,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销。

  (四)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

  二、债务关系中约定抵销是什么意思

  约定抵销,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所为的抵销,不受法律规定的抵销条件的限制,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抵销的根据不同。法定抵销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约定抵销,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不能由单方决定抵销。

  (二)对抵销债务的要求不问。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约定抵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

  (三)对抵销的债务的期限要求不同。法定抵销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均已到期;约定抵销双方互负的债务即使没有到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愿意在履行期到来前将互负的债务抵销,也可以抵销。

  (四)程序要求不同。法定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未到达对方抵销行为不生效;约定抵销,双方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不必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三、债务法定抵消应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一)债务法定抵销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是以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相同;

  4、不属于禁止抵销的债务。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债务的抵销是怎样规定的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债务抵销的行为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要求进行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点赞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