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收养条件及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4-25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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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共同生活了很多年还是没能生育一个属于自己的孩子,为了满足他们对家庭的向往,有时候他们会选择前往有关部门提出收养孩子的申请。那么收养条件及程序是什么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带您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吧。

收养条件及程序

  一、收养条件及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的具体程序分为两步走,第一步是申请人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同时应将收养申请书、双方协议书及有一定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承认书及所在单位的证明信提交给'收养登记机关,并说明收养子女的目的和理由;第二步是调査。办理收养的工作人员在核对申请人的有关证件后,应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査,査明是否符合收养的各种条件;第三步是公证或登记。经审査后,确实符合收养条件的,即应准予其收养关系成立,办理收养手续。在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的,应发给收养证明书;在基层政权机关办理的,应给予登记。

  二、被收养人需要具备的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自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三、已有子女,能否再收养孩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因此,在只有一名子女的情况下也可收养,且收养人须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对收养人不仅要有抚养教育的能力,也要有保护的能力。

  从上面几点情况来看,收养人满足一定的条件情况下便可以前往收养登记机关提出自己收养孩子的申请。以上便是法律快车整理的有关收养条件及程序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联系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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