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
收养人携带相关的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还需到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加签意见并盖章。收养登记机关对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法律依据: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张荆。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收养的程序具体如下:
1、收养人携带相关的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包括身份证明;有无婚姻、子女等的证明文件;收养申请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还需到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加签意见并盖章。
3、收养登记机关对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如果收养的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公告期限60天。
另外,被收养人包括不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