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领养孩子要什么条件?那些小孩是可以被领养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1-26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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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律上对于收养小孩的人员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并不是随便一个人都能领养小孩。那么,领养孩子要什么条件?那些小孩是可以被领养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领养孩子要什么条件?那些小孩是可以被领养的

  一、领养孩子要什么条件?那些小孩是可以被领养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被收养人)。

  所谓“丧失父母的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遗弃,经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或患严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

  无论是夫妻还是单身人士其实要想领养小孩,就必然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否则的话不具有领养的资格,自然最终也是不能建立合法的领养关系。而作为被领养的小孩,其实《民法典》中也有条件方面的要求,而这也是大家需要注意的。

  二、哪里可以领养孩子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1、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依《民法典》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

  三、外国收养人的年龄有没有限制

  我国《民法典》虽然对收养人最高年龄没有作出限制。但从“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出发,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一个合理的年龄差。从实践看,收养人的最佳收养年龄是30至45岁,处于这一年龄段的收养人精力充沛,又有生活经验,能较好地抚育年幼的婴儿。

  因此,中国收养中心对45岁以下的外国收养人优先安排1岁左右的孩子。对50至55岁的外国收养人一般安排3岁以上的孩子。对55岁以上的外国收养人,考虑到他们的身体状况、预期寿命、养父母与养子女合理年龄差等因素,中国收养中心一般不安排他们收养中国儿童,但收养继子女和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除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领养孩子要什么条件?那些小孩是可以被领养的的相关知识,无论是夫妻还是单身人士其实要想领养小孩,就必然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否则的话不具有领养的资格,自然最终也是不能建立合法的领养关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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