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相邻权地役权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2-23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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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实践中,对于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处理,需要按照有关的情况进行,按照一定的流程和手续进行处理。那么,相邻权地役权的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相邻权地役权的区别

  一、相邻权地役权的区别

  (一)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二)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三)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四)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二、地役权要求相邻关系吗

  地役权是不要求是相邻关系的。一般认为在相互毗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才会发生相邻关系,这一点在有的学者对相邻关系所作的定义中有所体现。如“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地役权的发生则不仅在相互毗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可能发生,特殊情况下,可设立地役权的两块土地甚至可能相隔了一段距离。

  三、地役权与相邻权的期限

  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相邻权依所有权的关系而产生,只要享有所有权便享有相邻权,没有期限的限制。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地役权的期限依据当事人的约定予以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相邻权地役权的区别的相关知识,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居民是有好处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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