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法定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18 15:31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地役权和相邻权是需要按照有关的法定手续予以区别,并且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为前提。那么,法定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定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一、法定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第一;相邻权是基于土地所有权相邻关系而发生,是由土地所有权当然而生的权利,为土地所有权固有之效力而非独立之一种物权;法定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之一种,是所有权之外一种独立的物权。

  第二,相邻权的标的物限于相邻的土地或其他不动产,而法定地役权则无“相邻”的限制。

  二、地役权在城市规划中的影响与作用

  城市除了物质实体空间,还存在地役权空间,地役权空间是建筑和城市的基本要素和普遍存在。“邻避”是极端自私自利的表现,严重威胁到城市规划的存在,只有地役权才能限制“邻避”的蔓延。

  地役权作为对他人土地的役使,既是私有制的产物,又是私有制的否定,是私人财产保护和限制的辩证统一;其既是西方城市发展的物权基础,又是私有制下协调不同土地权利的社会法律机制。

  地役权是最早调节城市建设的法律制度,城市规划就是对地役权空间的安排和协调,城市规划可以归结为地役权法律关系。

  三、地役权分类

  (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前者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都有地役权人的行为,而权利却能不间断地实现的地役权,道路与设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地行使地役权。消极地役权一般均为继续地役权。后者又称间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否则无法实现其权利的地役权。

  (三)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有外部事实予以表现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等。后者是指权利的存续,不能从外界予以认识,无外部事实作为表现的地役权,如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特定营业禁止地役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法定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地役权和相邻权,我们在司法领域中比较难以辨别。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点赞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