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收养关系怎样认定
(一)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三)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二、事实收养关系法律有哪些规定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群众发现弃婴的,应一律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一律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在福利机构收养弃婴。而目前很多收养人出于道德和良心拾到弃婴后,不忍将其送走而自己抚养。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一)送养人主体不符合或没有送养人
(二)身份认定不规范,目前,弃婴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弃婴情况调查表和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只出具“某时在某地捡拾一名弃婴并报案”的证明,未能证明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而民政部门则无权向公安部门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往往致使弃婴的身份无法真实地确认
(三)收养行为不规范,收养登记率比较低是目前存在的最突出的弃婴收养问题
(四)重收留轻抚育问题突出,单方收养行为缺乏全面规范。
三、事实收养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产生事实收养问题的原因,除了收养法不承认其合法性的法律上的原因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实收养人缺乏对收养关系的法律认识,有把收养登记或者公证作为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定程序,仍然将收养行为当作传统习惯方式来对待;或者认为法律上是否承认其合法性也多大关系,反正双方相安无事,也不会妨碍他人,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二)管理服务不到。有关对收养工作进行管理服务的机关,缺乏社会责任感,有看到事实收养产生的社会问题及其严重性,仅视为个别家庭问题。因此,调查了解少,情况不明了;主动服务少,等人上门找;手续程序多,提供方便少;回避盾多,研究解决少;部门推诿多,相互协调少。甚至,有些机关将处理事实收养问题与处罚违反计划生育问题相结合,以追收反计划生育罚款或征收社会抚养费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条件,导致不少事实收养人躲避收养登记。
(三)执法片面。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被拐卖儿童案件、非计划生育案件的查处,只注重对Υ法人员的刑事、行政责任追究,却忽视对被事实收养人、收养人的合法权利的维护和处理,从而导致这些事实收养行为长期处于不正常状态。总之,大量事实收养问题的长期存在,将酿成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综上所述,事实收养被包含在法律收养中,其没有法律效力,在民间传统中事实收养存在已久,需要提供法律的程序将其合法化,不然很有可能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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