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3-09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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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实践中,对于收养关系的处理情况,这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手续和程序进行,对于权利予以保障、那么,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三)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事实收养认定的条件之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一)年龄未满14周岁;

  (二)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或者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其中,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儿童;弃婴、弃儿是指被父母遗弃,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伤、病、残或经济困难以及客观条件不许可等原因,无力抚养的孩子。

  二、事实收养关系承认吗

  事实收养关系,是指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存在抚养与被抚养关系。随着社会发展,从打击拐卖儿童违法犯罪的严峻现实考虑,规范收养行为和保障儿童权益角度出发,我国对事实收养效力的立法态度由认可走向否定。

  事实收养不受法律承认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时,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收养协议的要提交收养协议,收养人还应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健康等其他情况的证明。

  三、什么是事实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公认,双方相互有扶养的事实。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的相关知识,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即使没有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但通过多年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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