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产品加工承揽合同的注意事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5-10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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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在加工产品的时候,有的人会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以此来明确好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产品加工承揽合同的注意事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产品加工承揽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产品加工承揽合同的注意事项

  应包括合同主体资格、标的物、原材料的供应和使用的要求与检验、对定作物的质量要求及(或)技术标准、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等。

  (一)合同主体资格

  订立加工承揽合同首先要注意了解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尤其是对承揽方能否完成委托项目,其设计能力、设备条件、技术力量、工艺水平以及其曾经完成过何类水平的项目,都要了解清楚。

  (二)标的物

  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劳动成果,具有特定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具体准确地写明定作物的名称或项目,不能模糊使人产生歧义。应注意加工物是否是合法物,审查加工物是否是法律禁止物,是否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允许加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三)原材料的供应和使用

  1、定作人对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要求及检验

  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应在订立合同时规定原材料的质量标准,承揽人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解除合同。

  2、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及检验

  由定作人提供原料在订立合同时应规定原材料交付的时间、数量、质量、交接地点、方式等,承揽人对原材料应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补齐。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

  (四)对定作物的质量要求及(或)技术标准

  1、订立合同时,对定作物的质量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不能简单或者模棱两可。当事人对质量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五)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方法

  对资料和图纸的名称、数量和编号都要注明并要经双方签字盖章进行确认。

  (六)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

  如有约定要分别注明违约事项所适用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对违约责任、违约金结付定出了比例幅度;合同当事人应注意确定违约金的具体百分数。

  (七)保密条款

  承揽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定作人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如果承担人泄漏或不正当使用该秘密的,将会给定作人的利益带来损害。因此,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定作人应明确约定承揽人保密的内容和期限,保密的期限可以不限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并应具体约定如承揽人违反保密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怎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依据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比如约定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三、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加工承揽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产品加工承揽合同的注意事项的相关知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产品加工承揽合同的注意事项应包括合同主体资格、标的物、原材料的供应和使用的要求与检验、对定作物的质量要求及(或)技术标准、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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