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效力待定具体追认方式
关于追认的方式,追认可以通过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就是明确的意思表示进行追认,例如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进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的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建议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追认,这样便于核实和举证。追认还可以以默示的方式作出,例如:行为人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出售被代理人的财产,但是事后被代理人却接受了出售财产所得的款项。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特征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
三、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无效合同
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可撤销合同
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有以下两项: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效力待定合同
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其不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合同。有以下情况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
1、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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