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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默认追认

合同纠纷 2021-07-28 19: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三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人以本人(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 您好!效力待定合同,指的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因为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并未确定确定,需要经补正才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的则视为无效的合同。可见,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因此,未经追认的效力待定合同不生效。希望能帮到您!
  • 你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确定追认的期限不论对行为人还是相对人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该效力待定行为是否有效决定于本人是否予以追认,如果不给本人的追认权以一定期限的约束,就可能发生本人无限期拖延追认,影响尽快确定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而有可能使相对人长期处于不稳定的法律关系之中而蒙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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