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提交收养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二)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三)发证
经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收养登记的注意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养登记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民法典》第105条第2款)。按照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告期为60日,弃婴和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期未认领的,始可依法办理登记。
(二)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中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同上,第3款,第4款)。对国国内公民之间的收养来说,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是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订立、办理的。协议和公证只是约定的形式要件,收养登记则是法定的形式要件,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是不能代替收养登记的。
(三)收养关系经登记依法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民法典》第1106条)。
与国内公民之间的收养,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的应适用《民法典》第1105条中规定的程序,好订立书面的收养协议、办理收养登记两者并用的程序,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公证。
三、收养登记收费标准是什么
(一)收养登记收费标准
1、申请手续费 20元/件
2、收养登记调查费 220元/件
3、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 100元/件
4、公告费,就是收养人登报查找被收养人生父母的公告费,由收养人按实缴纳。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的相关知识,综上,收养手续的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等手续,其中申请手续需要准备的材料比较多,需要格外注意。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