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是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可撤销婚姻有以下情形:
(一)因胁迫结婚的。
(二)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撤销婚姻纠纷可参照的法条是什么
撤销婚姻纠纷可参照的法条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特征
(一)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二)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三)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
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应有之义,家庭作为最小的社会细胞,承担着生育、经济、消费、养老、育幼、社会稳定等一系列功能。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和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完善了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可撤销婚姻从婚姻开始就无效。婚姻关系虽然解除,但在同居期间往往涉及财产问题。撤销婚姻的合法理由是婚姻中的一方或双方在胁迫下结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撤销原来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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